1999年9月18日,国务院发布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决定增加公众法定休假日,由原来的每年7天调整为每年10天。春节、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法定休假3天,加上调整的前后两个双休日,就形成了春节、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三个连续7天的长假。三个7天长假因此被人们称为“旅游黄金周”。
2007年12月1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发布。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,即由原10天增加到11天;元旦放假1天不变;春节放假3天不变,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;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;“十一”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;清明、端午、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,各放假1天。允许周末上移下错,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。
10月1日—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